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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5-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3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四号甲。
法定代表人:张亚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光,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卢春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胜春,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终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终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5936号民事裁定,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之后,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同一案件亦向本院申请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应裁定终结审查。故本院对于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终结审查。有关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主张,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过程中,将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列为再审申请人,一并进行审理。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春雨
审判员  余晓汉
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娜
书记员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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