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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润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陶奕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6-02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4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润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龙光大道润禾花木城。
法定代表人:邵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健,江西凌科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明亮,江西凌科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陶奕东,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园园,男,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再审申请人江西润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陶奕东、陈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终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润禾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二审判决认定陈园园有权代理润禾公司与陶奕东订立案涉借款合同错误,案涉借款为陈园园个人借款。(一)陈园园既非润禾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也未得到润禾公司授权,其无权代表润禾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虽然案涉《借条》上加盖了润禾公司的公章,但陈园园在案涉《借条》上加盖润禾公司公章的行为系无权代理,且陶奕东对陈园园偷盖润禾公司公章的行为是知情的,故陈园园的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案涉借款合同对润禾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二)案涉《借条》出具当天仅有陈园园的签字,并无润禾公司盖章。盖章后,陶奕东未与润禾公司法定代表人邵萍核实,即将1000万元借款支付给陈园园,支付后也未告知邵萍。润禾公司对案涉《借条》毫不知情。二、二审判决以润禾公司使用了案涉借款为由认定其应偿还借款本息错误。因陈园园于2010年5月25日曾向润禾公司借款300万元,加上之前其已对润禾公司有多笔借款未还,在润禾公司与江西星球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球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中将陈园园转入星球公司的600万元确认为润禾公司所转是为抵销陈园园对润禾公司的欠款。润禾公司对陈园园转给星球公司的600万元的款项来源并不知情。陶奕东、黄天虚构陈园园借款时曾出具《合作开发协议》、星球公司土地证等事实,目的是为了建立“润禾公司与陶奕东关于1000万元的借贷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查主要涉及润禾公司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关于润禾公司应否就案涉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问题。首先,润禾公司对案涉《借条》上所盖的该公司公章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其主张该公章系陈园园偷盖。为查明相关事实,二审法院传唤了润禾公司法定代表人邵萍。邵萍当庭接受询问时称,润禾公司公章系由其保管和使用,存放公章的抽屉的钥匙也系其一人持有,如其需离开公司较长时间,则将钥匙放于隐秘之处,只有其司机知晓该地方,并由司机代为监管公章使用,陈园园没有该抽屉钥匙,邵萍也未告知陈园园钥匙所藏之处。可见,陈园园既没有存放公司公章抽屉的钥匙,也不知钥匙存放之处,其不具备偷盖润禾公司公章的便利条件。润禾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案涉《借条》上润禾公司的公章系陈园园偷盖。故润禾公司主张陈园园偷盖公章,陶奕东对此知情,主观上具有恶意,案涉借款合同对润禾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陈园园2010年4月23日收到陶奕东1000万元款项后,于2010年4月26日将其中600万元代润禾公司转入星球公司,用以支付润禾公司与星球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项下的土地开发投资款,星球公司出具的收据亦注明“收陈园园代江西润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支付XXXXXX号地块合作投资款”。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润禾公司实际使用了案涉借款,具有事实依据。润禾公司主张陈园园转入星球公司的600万元系润禾公司与陈园园之间另一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以及陶奕东、黄天虚构相关事实以建立“润禾公司与陶奕东关于1000万元的借贷关系”等,均缺乏证据证实。二审判决结合相关事实及本案实际情况,认定陈园园、润禾公司为共同借款人,润禾公司应与陈园园共同向陶奕东偿还1000万元借款本息,并无不当。
综上,润禾公司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润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春
审判员 贾清林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魏佳钦
书记员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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