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4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执行案外人):福州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花巷7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福,该委员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丰夏,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林晓,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新建筑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西洪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黄一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执行人):福州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六一北路266号亚太中心511。
法定代表人:陈建彬,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福州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国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建新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新公司)、福州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2018)闽民终1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爱国委员会向本院提出再审请求:撤销原判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改判支持爱国委员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对爱国委员会申请调取的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可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重要证据,认定为无必要,不予准许调取,导致本案裁判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讼争房产2003年开始被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在申请执行人未申请续封情况下,查封房屋自动解封。即使在申请执行人申请续封的情况下也最多只有3年的查封期限。后于2015年6月26日及2018年5月24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才又作出的(2003)榕执申字第59-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03)榕执申字第59-14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本案讼争房产再次查封。从以上查封时间段可知,本案讼争房产至迟于2006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25日因无续封处于自动解封状态。本案购房合同签订时间2009年11月3日,属于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讼争房屋的整个楼盘由于属烂尾楼至今无法办理产权证。爱国委员会对讼争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既非自身原因,也无过错。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回避了本案房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的事实,认定无必要调取对爱国委员会提交的两份《调查取证申请书》的新证据,忽略了能证明讼争房产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查封已失效及未办理产权登记并非买受人自身原因的重要事实,进而认定事实不清和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本案应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爱国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情形。
(一)爱国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情形
爱国委员会主张其对于未办理讼争房屋产权证既非自身原因,也无过错。但在再审申请中其仅提交了原审证据复印件,以及其单方制作的《调查取证申请书》,并未在事实与理由部分明确哪一项证据应当作为新证据。故对于爱国委员会的该项理由,不予支持。如果其原意是将《调查取证申请书》作为新证据,仅凭该证据也无法证明其曾经向原审法院提交过该份申请,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即使只针对其围绕原有证据提出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审查,关于不动产的查封期限,爱国委员会主张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同时主张依照该规定案涉房屋查封期限最多只有三年。但仅凭该规定无法得出案涉房屋不存在其他查封的结论。爱国委员会向法院提交了两份续封案涉不动产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主张在2015年6月25日第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之前案涉不动产处于解除查封的状态。仅凭这两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不能得出在该日期之前案涉不动产处于解除查封状态的结论。
(二)爱国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情形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爱国委员会主张其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两份《调查取证申请书》,但其未提供原审法院收取其申请书后出具的收据。因此,无法证明其曾经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州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肖 峰
审判员 张爱珍
审判员 尹颖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秦润芝
书记员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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