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4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邢台市桥西区蓝酷贝贝幼儿园,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冷库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利,该幼儿园开办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法定代表人:邱勇,校长。
再审申请人邢台市桥西区蓝酷贝贝幼儿园(简称贝贝幼儿园)因与被申请人清华大学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9)冀知民终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贝贝幼儿园申请再审称:1、清华大学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缺乏依据。二审法院改判贝贝幼儿园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缺乏依据。2、二审法院查明认定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并予以确认,可知清华大学的上诉理由不应成立,二审法院改判错误。据此,贝贝幼儿园申请本院再审本案。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二审判决确定由贝贝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妥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清华大学的1225974号“清华”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贝贝幼儿园开办幼儿园属于学校(教育)服务。贝贝幼儿园在其门头、园所内以及网站中使用“清华摇篮艺术幼儿园”字样,完整包含了清华大学的上述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贝贝幼儿园与清华大学存在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具有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贝贝幼儿园的上述行为构成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案中,“清华”是清华大学的简称,贝贝幼儿园将其作为商号从事与清华大学相同的教育培训行业,容易使人误认为其与清华大学存在特定联系,贝贝幼儿园的上述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二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清华大学及贝贝幼儿园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损失与获利情况,二审法院根据涉案“清华”商标的知名度、“清华大学”的知名度、贝贝幼儿园的经营规模、入园幼儿人数及学费以及侵权时间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贝贝幼儿园在再审申请过程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二审法院酌定的数额具有明显不当。
贝贝幼儿园申请再审还认为,二审判决在确认一审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仍做出改判,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此本院认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归纳审理的争议焦点即是一审判决确定贝贝幼儿园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双方当事人对二审法院归纳的上述争议焦点不持异议。因此,二审判决虽未在判决书中对贝贝幼儿园是否侵权的问题做出明确表述,但其确定贝贝幼儿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当然是已经认定涉案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据此,二审判决在具体表述方式上虽有不妥,但判决结果正确,亦未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造成损害。故本院对贝贝幼儿园与此有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贝贝幼儿园的相关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邢台市桥西区蓝酷贝贝幼儿园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佟 姝
审判员 戴怡婷
审判员 毛立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方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