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5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温国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伟,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超。
再审申请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因与被申请人秦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终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以其已经与秦超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醴陵市自然资源局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少阳
审判员 高燕竹
审判员 杨 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文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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