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周长、何宇股东出资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6-23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周长,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绪,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力,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志,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宇,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一审第三人:贵州盛世龙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云岭东路1幢3单元4层1号。
法定代表人:何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陈周长与被申请人陈志、何宇,一审第三人贵州盛世龙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周长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葛洪涛
审判员  马成波
审判员  孙晓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谢胜文
书记员李蕴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