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6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鑫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长安科技产业园六号。
法定代表人:赵辉,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新世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长安科技产业园六号。
法定代表人:赵辉,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丽,女,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辉,男,汉族。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兵,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意安,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信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信凯工业园A幢111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希卫,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陕西鑫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西安新世界家具有限公司、崔丽、赵辉因与被申请人西安信凯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终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赵辉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陕西鑫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西安新世界家具有限公司、崔丽于2020年3月2日以与被申请人西安信凯投资有限公司有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鑫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西安新世界家具有限公司、崔丽、赵辉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鑫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西安新世界家具有限公司、崔丽、赵辉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丁广宇
审判员 何 波
审判员 胡 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亮
书记员冯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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