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宗山,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全溪,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会,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杜若谦,该协会理事长。
再审申请人王宗山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以下简称互保协会)海上保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的(2018)鲁民终1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宗山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自王宗山与金斯特瑞特斯海运有限公司(GoldenStavraetosMarinInc.,以下简称金斯特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的次日即2016年12月27日起算,王宗山于2018年1月22日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二)互保协会未就雇主责任互保条款中的免责情形,向王宗山履行充分告知义务,该部分免责条款并未生效。(三)王宗山与金斯特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以在此次碰撞事故中遭受的各项损失赔偿请求抵偿了应支付的船员死亡赔偿部分,王宗山已经实际承担了雇主赔偿责任。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互保协会应支付王宗山互保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关于互保协会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2014年5月,王宗山就其所有的“鲁日开渔73016”渔船参加互保协会雇主责任互保,成为互保协会会员。互保协会渔船雇主责任互保条款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船舶不适航或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该协会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船舶不适航的情形包括船上未能配备合格职务船员和按规定数量配置人员。雇主责任互保凭证正面签章栏上方用加粗加黑加大字体载明:“本互保凭证一经出具,将视作会员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条款内容,除外责任及会员义务已被明确告知”,会员签章栏有“王宗山”字样签字。王宗山申请再审称互保协会未就免责情形履行充分告知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日照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关于事故原因的记载,“鲁日开渔73016”渔船事发时船长不在船且值班驾驶员不具备有关渔业法规定的任职资格,与“维纳斯”轮对于该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该配员不当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关于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的规定,符合案涉海上保赔合同约定的免赔事由。原审判决认定互保协会对王宗山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王宗山是否承担了雇主赔偿责任及诉讼时效问题。根据(2015)青海法海事初字第91号、第167号案判决,金斯特公司在向死亡船员家属履行赔偿责任后向王宗山追偿。金斯特公司与王宗山就船员人身损害追偿及财产性损失等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虽然该和解协议中对已支付款项的解决方案表述为“不再向对方追偿”,但因双方均放弃索赔,并非金斯特公司单方放弃向王宗山索赔,对此不应理解为金斯特公司放弃向王宗山追偿船员死亡赔偿金,而应理解为双方互相抵偿了债务。对王宗山主张其向雇员承担了雇主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但对其以此为由申请再审,因互保协会存在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本院不予支持。此外,二审判决并未认定本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王宗山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不能成立。
综上,王宗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宗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桂顺
审判员 郭载宇
审判员 侯 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训民
法官助理丁一
书记员肖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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