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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张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4-2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7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西环路中段商业局办公楼一楼南两间。
法定代表人:王刘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华,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冬,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一审第三人: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办城郊供销社院内住宅楼B区4号楼三楼南套。
法定代表人:杨金杜,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冬及一审第三人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终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宇公司申请再审称:1.张冬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不具备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其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中宇公司主张工程款。案涉合同的相对方为亿金公司,如判决向张冬支付工程款,可能导致中宇公司重复付款。2.中宇公司与张冬签订的《源源国际大厦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以下简称《审核定案表》)无效,不应采信,一、二审判决据此支持张冬主张的工程款及利息错误。中宇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申请再审。
经审查查明,2017年6月30日,亿金公司与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三秦公司)签订《公司吸收合并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吸收合并,亿金公司吸收三秦公司而继续存续,三秦公司解散并注销,其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亿金公司承继并履行。2018年6月26日,经陕西省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准予三秦公司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本案应审查的主要问题是:一、二审法院依据《审核定案表》判决中宇公司向张冬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是否正确。
根据查明事实,2014年1月13日,三秦公司承包了中宇公司开发的“源源国际大厦”工程项目,随后将该部分工程交由张冬具体施工建设。施工过程中,因中宇公司未按约定支付门窗工程、楼地面工程等预付款致使工程停工,之后张冬撤场。2018年3月21日经对账,中宇公司与张冬签订《证明》一份,确认扣除100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宇公司实际向张冬支付工程款31964577.5元。2018年4月22日,中宇公司与张冬签订《审核定案表》,确认案涉工程审定金额为5500万元。据此,一、二审判决确认中宇公司尚欠工程款为23035422.5元,应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张冬,事实依据充分,并无不妥。中宇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张冬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由亿金公司主张相关工程款项。经审查,三秦公司在承包案涉工程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张冬进行施工,张冬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亿金公司对此并无异议。同时,因中宇公司相关工程款项支付不到位,致使工程停工,张冬均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参加了2018年3月21日的已付款项核对及4月22日的《审核定案表》的签订,并在相关协议上签字,据此一、二审判决确认张冬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并判决中宇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拖欠工程款及相应利息,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并无不妥。另,中宇公司认为《审核定案表》存在未涉及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及条件、确定的工程款金额错误以及亿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和程序申请支付等问题,应属无效,不应据此确定案涉工程款。因中宇公司上述理由均非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完全了解和知悉《审核定案表》的作用,在未经评估的情况下,其自愿与张冬、亿金公司达成《审核定案表》,属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一、二审判决据此确定案涉工程款,并无不妥。同时,中宇公司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作为新证据,拟证明三秦公司在2015年12月2日已被注销,不可能在2018年4月22日的《审核定案表》上盖章,该《审核定案表》上加盖的三秦公司印章系张冬私刻,应属无效,张冬无权主张工程款。经审查,根据中宇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生成时间为2019年9月26日,在此之前三秦公司已注销,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上显示三秦公司登记状态为“注销”,应属正常。中宇公司认为三秦公司注销时间为2015年12月2日系其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的错误理解,其以此主张《审核定案表》无效,张冬无权主张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中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小飞
审判员  王东敏
审判员  任雪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邹军红
书记员赵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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