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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贤川、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6-0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8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贤川,男,汉族,1970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富,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红河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河口县槟榔路19幢。
法定代表人:刘必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敬华,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凤,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世纪城金源国际商务中心2幢12A号。
法定代表人:张友才,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鲁果,男,汉族,1972年7月19日出生,住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县。
一审被告:潘杰(曾用名龚永志),男,汉族,1976年8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惠水县。
一审第三人:红河明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县槟榔路19幢。
法定代表人:刘必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敬华,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凤,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贤川因与被申请人红河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上诉人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鲁果、潘杰,一审第三人红河明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认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民终1104号民事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贤川的再审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冯文生
审判员  王海峰
审判员  叶 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马艳艳
书记员胡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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