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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铁华、刘义敏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5-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8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铁华,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贤,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义敏,女,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贤,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单冬,女,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雪梅,北京市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苗厚运,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雪梅,北京市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山有红,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一审第三人:徐杰,女,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一审第三人:吉林市众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水韵名城7号楼2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山有红,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于景山,男,195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一审第三人:徐杰,女,195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再审申请人陈铁华、刘义敏因与被申请人单冬、苗厚运及一审第三人山有红、徐杰、吉林市众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景山、徐杰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的(2019)吉民终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铁华、刘义敏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案涉《房屋买卖协议》《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和付款主体不一致,单冬、苗厚运并非夫妻关系,不能认定二人有共同购买案涉房屋的意思表示;(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单冬、苗厚运与徐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虚假协议,二人并未占有案涉房屋,并未支付全部购房款,亦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综上,陈铁华、刘义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陈铁华和刘义敏的再审申请,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问题是,二审法院认定单冬和苗厚运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判决驳回陈铁华和刘义敏的诉讼请求是否恰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单冬于2017年2月8日与徐杰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苗厚运于2018年1月29日与徐杰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一审法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案涉房屋的查封裁定,由此可见单冬和苗厚运在人民法院查封房屋之前已与徐杰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虽然单冬、苗厚运并非夫妻关系,但二人作为多年朋友,共同出资购买案涉房屋并约定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案涉房屋占有使用情况,根据单冬和苗厚运一审提交的房屋交付证明、住宅使用说明书、物业管理收款收据等证据,可以证明单冬自2017年2月8日起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关于房屋价款支付情况,单冬和苗厚运于2017年2月8日、2018年1月24日、2018年1月30日分三次向徐杰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47.7万元。此外,苗厚运已于2018年1月29日向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缴纳案涉房屋的相关税费。关于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苗厚运在一审法院查封案涉房屋之前,已向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所有权变更登记,该中心于2018年1月30日受理苗厚运的申请。在办理过户登记过程中,一审法院将案涉房屋查封,因此案涉房屋并非单冬、苗厚运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二审法院综合上述事实认定单冬、苗厚运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判决驳回陈铁华、刘义敏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陈铁华、刘义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铁华、刘义敏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余晓汉
审判员  李盛烨
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池骋
书记员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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