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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东盛服务有限公司、新疆汇恒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7-01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克拉玛依东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红山路7号。
法定代表人:姜远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道飞,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拜金良,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汇恒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596号30栋3单元204室。
法定代表人:王改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秀玲,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克拉玛依市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昆仑路49-2号。
法定代表人:魏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鲲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克拉玛依东盛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汇恒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克拉玛依市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新民终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克拉玛依东盛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杨 卓
审判员 陈纪忠
审判员 欧海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江红霞
书记员范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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