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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德、海城市艺新热力有限公司清算组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6-0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9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学德,男,汉族,1944年9月2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雨斌,男,汉族,1956年8月4日出生。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海城市艺新热力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东关街陶瓷二厂院内。
负责人:刘洪梅,清算组组长。
一审第三人:鞍山凯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海州管理区东关街曙光委百汇香山同泽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陈凯,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陈学德因与被申请人蔡雨斌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海城市艺新热力有限公司清算组和一审第三人鞍山凯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最高法民终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学德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陈学德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学德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能宝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王云飞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雷辉
书记员舒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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