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终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67号独立二层裙楼。
法定代表人:吴铁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兴安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韩德斌,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晓汉
审判员 丁俊峰
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原楠楠
书记员 黄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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