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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双赢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3-1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终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罗亦农,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双赢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777号双赢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肖继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门双赢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双赢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初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门双赢置业公司提起上诉后,应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依法向天门双赢置业公司邮寄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5211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天门双赢置业公司签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会峰
审判员  张淑芳
审判员  谢 勇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郭培培
书记员张静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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