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终2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三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韩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会生,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州武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西环路3068号3号楼111-30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杜一鸣。
原审被告:吴道洪,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审被告:李丹,女,1970年9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审被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春,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州武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道洪、李丹、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津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李惠清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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