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瀛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4-0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终23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瀛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32号116室。
法定代表人:刘少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光明路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曹兴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鹏,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科科,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亚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继尚,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瀛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铭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火建筑公司)及被上诉人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新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瀛铭公司及神火建筑公司分别于2019年10月20日、10月30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瀛铭公司及神火建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瀛铭公司及神火建筑公司在提出上诉后,尚未按照相关规定交纳上诉费用,现因其双方均已撤回上诉,相关上诉费用不再予以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瀛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小飞
审判员  陈纪忠
审判员  何 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邹军红
书记员赵国亮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