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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静、曹刚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6-1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终2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静,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静,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青,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刚,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理,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粟胜利,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理,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理,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芙蓉,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华,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系李理之舅舅。
上诉人李静因与上诉人曹刚、粟胜利以及原审第三人李理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初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曹刚、粟胜利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递交《请求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书》,申请缓交本案二审案件上诉费用。经审查,曹刚、粟胜利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终243号《不准予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和《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并于2020年5月22日以法院专递寄送给曹刚、粟胜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邮件跟踪查询显示,该邮件已于2020年5月25日妥投。2020年6月8日,李静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向曹刚、粟胜利送达了《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其仍未按照通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李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曹刚、粟胜利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李静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5420元,减半收取47710元,由李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显和
审判员  张颖新
审判员  刘少阳
审判员  黄西武
审判员  高燕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梁滨
书记员崔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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