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终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军屹,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涛,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二东,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信邦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与水阁大街交口玉鼎商业楼5号楼103、203、204号。
法定代表人:徐庆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一寒,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泽政,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高新大道4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钧,天津展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洋,天津展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九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赵军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钧,天津展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洋,天津展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3号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赵军屹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信邦典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军屹提出的缓交上诉费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故依法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1800元。2020年1月9日赵军屹签收通知书,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应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赵军屹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赵军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李惠清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苟振伟
书记员胡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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