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终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心,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平,天津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侯宝平,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蓉,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婉婉,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桂申,女,194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上诉人李心、侯宝平与被上诉人董桂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心、侯宝平分别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心、侯宝平提出的减、免、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李心、侯宝平邮寄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93310、5959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20年1月16日,李心、侯宝平分别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是当事人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心、侯宝平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心、侯宝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李志强
审判员 李惠清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苟振伟
书记员胡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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