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终373号之一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43号。
法定代表人:张纯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臣,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遵义家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万寿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朱敬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松柏,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遵义家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家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初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建工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建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1526.95元,减半收取110763.48元,由上诉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成波
审判员 葛洪涛
审判员 马 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覃小飞
书记员刘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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