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终44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4433号。
法定代表人:王喜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岩,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书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西宁,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吉林省长吉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4433号。
法定代表人:王喜东,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亚泰大街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218号。
负责人:齐雷。
上诉人吉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吉林省长吉图投资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亚泰大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吉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吉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春雨
审判员 丁俊峰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 瑞
书记员 黄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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