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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7-1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终4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秋溪镇秋溪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钱晓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光辉,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新桥镇场坝组新盛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邓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唐明公司向本院提出了延缓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经审查,大唐明公司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可以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向其邮寄了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该邮件于2020年5月19日被大唐明公司签收,但大唐明公司逾期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 岚
审判员 马成波
审判员 葛洪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春伟
书记员王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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