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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华溢之星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7-13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终4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锡宜高速入口处)。
法定代表人:舒策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祖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溢之星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9号1号楼5层-787室。
法定代表人:邵冠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朋飞,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溢之星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邮寄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46478元。2020年5月22日上诉人签收通知书,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应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该公司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李惠清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苟振伟
书记员胡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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