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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宪文、陈宝强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5-2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终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宪文,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涛,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佳,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宝强,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涛,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佳,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有余,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佐洲,男,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燕,陕西维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雯,陕西维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上诉人张宪文、陈宝强因与被上诉人王有余、胡佐洲、李学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初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宪文、陈宝强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宪文、陈宝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宪文、陈宝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52元,减半收取66026元,由上诉人张宪文、陈宝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雪峰
审判员  刘小飞
审判员  曾朝晖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晨
书记员朱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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