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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猛、方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5-2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终5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唐猛,男,汉族,1975年1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方艳,男,汉族,1976年7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镇远县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舞阳镇平冒街天河花园A栋。
法定代表人:唐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镇远县天河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舞阳镇平冒街天河花园B栋一单元702号。
法定代表人:唐猛,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一审被告):唐勇,男,侗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
上诉人(一审被告):周麟,男,汉族,1970年3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肖庭钧,男,汉族,1967年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曙光,广东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侯乃荣,男,汉族,1974年9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一审第三人:张哲,男,汉族,1984年4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一审第三人:深圳信和创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6023号耀华创建大厦2804-1。
法定代表人:陈零越,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唐猛、方艳、镇远县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远县天河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唐勇、周麟因与被上诉人肖庭钧以及一审第三人侯乃荣、张哲、深圳信和创富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初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向上诉人唐猛、方艳、镇远县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远县天河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唐勇、周麟送达《不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唐猛、方艳、镇远县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远县天河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唐勇、周麟仍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唐猛、方艳、镇远县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远县天河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唐勇、周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文超
审判员  王海峰
审判员  叶 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叶阳
书记员朱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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