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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rawestMineralsInc(特拉维斯特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7-13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终5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TerrawestMineralsInc(特拉维斯特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1050,625HoweStreetVancouver,BCV6C2T6Canada(加拿大V6C2T6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温哥华市豪威街625号1050)。
法定代表人:IvyChong(庄育慧),该公司CEO。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亮,上海东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光旭,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云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郭金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萍,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TerrawestMineralsInc(特拉维斯特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拉维斯特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云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新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特拉维斯特公司提出的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该公司邮寄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1800元。2020年5月22日该公司签收通知书,但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应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特拉维斯特公司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该公司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TerrawestMineralsInc(特拉维斯特矿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李惠清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苟振伟
书记员胡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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