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终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吴某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慧琼,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鸣洋,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AmeryEnterprisesLimited。住所地:3thFloor,J&CBuilding,P.O.Box362,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s。
代表人:唐锡根,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放,北京观韬中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AchieveSmartFinanceLimited。
代表人:唐锡根,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放,北京观韬中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唐锡根(TongSeakKan),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放,北京观韬中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上诉人吴某全因与被上诉人AmeryEnterprisesLimited、AchieveSmartFinanceLimited、唐锡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经审查,吴某全提出的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吴某全邮寄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19865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20年1月13日吴某全签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应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吴某全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某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李惠清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苟振伟
书记员胡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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