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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BOETECHNOLOGY(HK)LIMITED京东方科技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7-13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终7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10层1102。
法定代表人:吴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义,北京中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OETECHNOLOGY(HK)LIMITED京东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FLAT/RM401840/FJARDINEHOUSE1CONNAUGHTPLACECENTRALHK(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康乐广场1号怡和大厦40楼)。
代表人:顾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皓,北京市天同(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贾跃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义,北京中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琴,北京中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乐赛移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9层1001。
法定代表人:贾跃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义,北京中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倩,北京中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贾跃亭,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义,北京中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京东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乐赛移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贾跃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初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邮寄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该公司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65371.63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20年6月12日该公司签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应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公司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李惠清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苟振伟
书记员胡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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