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褚淑霞、左洪波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7-1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终7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褚淑霞,女,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迅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洪波,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迅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号国航世纪中心B座20、21、22层。
法定代表人:马永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巍伟,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安平,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褚淑霞、左洪波为与被上诉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经审查,褚淑霞、左洪波提出的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褚淑霞、左洪波邮寄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47414元。2020年6月15日上诉人签收通知书,但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应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褚淑霞、左洪波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褚淑霞、左洪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李惠清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苟振伟
书记员胡玥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