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终8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商建,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刘红权。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明亮。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刘红权,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明亮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提交《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书》,申请减免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审查,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向其发送《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上诉人陈某某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展飞
审判员 武建华
审判员 肖宝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慧慧
书记员 齐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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