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终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东,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醒,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科,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东路730号。
负责人:缪锋,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河北炼化华雨沥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吕桥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张永旺,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被告:于壁墀,男,194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吴东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及原审被告河北炼化华雨沥青制品有限公司、张永旺、于壁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民初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东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经审查,上诉人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其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向其邮寄了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和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邮件于2020年1月21日签收。但上诉人逾期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因上诉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吴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显和
审判员 张颖新
审判员 刘少阳
审判员 黄西武
审判员 杨 蕾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孙茜
书记员崔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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