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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品诚联创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佳的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8-2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品诚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南路41号和磡工业区B3栋6楼。
法定代表人:施声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佳的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银盏林场优图一路1号清远市佳的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B。
法定代表人:张志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君,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品诚联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佳的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的(2018)粤03民初4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品诚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广东佳的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深圳市品诚联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品诚联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品诚联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钱建国
审判员 魏 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乐
书记员韩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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