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3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七街1号1号楼5F层。
法定代表人:钱永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勇,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兰春,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飞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技中三路国人大厦B栋3F层318。
法定代表人:潘清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让军,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飞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上诉人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张晓阳
审判员 欧宏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清启
书记员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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