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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朝阳一帆电子器材经营部、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6-29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5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市朝阳一帆电子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桃花仑西路648号。
经营者:曹春华,女,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武,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系曹春华的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益阳市朝阳一帆电子器材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的(2018)湘01民初5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益阳市朝阳一帆电子器材经营部同意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518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166.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益阳市朝阳一帆电子器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红雨
审判员  孔立明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郝小娟
书记员刘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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