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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永康市普乐吉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5-17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8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系永康市江南箭虎园林工具厂(已注销)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涛,浙江雷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普乐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陈路塘村。
法定代表人:杨伟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涛,浙江雷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木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黄园村。
法定代表人:应跟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凯悦,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永康市亲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松大厦5楼第2间。
法定代表人:朱超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涛,浙江雷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永康市普乐吉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木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永康市亲仁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永康市普乐吉工贸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永康市普乐吉工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永康市普乐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王某某、永康市普乐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凌宗亮
审判员  唐小妹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汤丽妮
书记员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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