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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3-08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申10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保,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润民,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金良,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石槽乡。

再审申请人张保因与被申请人王金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5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保申请再审称,涉案的地下室为人防设施,无论是上海市普陀区安远路XXX号XXX室的房屋所有权人黄岱,还是被申请人王金良,均无权出租。原审法院判决张保支付租金及房屋使用费人民币14,36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支持张保要求退还租金的主张,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虽涉案地下室并非案外人黄岱所有,王金良予以出租构成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即使涉案租赁合同无效,王金良与张保签订之间签订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保基于该租赁合同取得对涉案地下室的占有、使用权益,仍应参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使用费,原审法院判决张保支付相应的租金及房屋使用费并无不当。对于具体理由,原审法院已详细阐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另赘述。综上,张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保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心全

审 判 员 杜治平

审 判 员 马 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俪雯

书 记 员 颜丹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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