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志宏,男,199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伟,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
负责人:曹钦成,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之仁,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徐峰,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哲明,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金花,女,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XXX号XXX、XXX楼XXX单元。
负责人:曹原,该分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谢志宏因与被申请人王伟、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杨之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李金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4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谢志宏申请再审称,杨之仁疲劳驾驶,开车时看手机未注意到前方情况,未保持安全车距,发生碰撞后继续脚踩油门导致后续两次撞击。谢志宏与王伟之间车辆剐蹭后很短时间内,即发生杨之仁驾驶车辆连续撞击行为,谢志宏与王伟无法将车辆及时撤离,原审法院判决杨之仁承担60%责任比例严重不合理。王伟涉嫌酒驾和疲劳驾驶,并与谢志宏正常驾驶的福特轿车右前侧发生剐蹭,王伟与陈川云在未开启车辆双跳灯及放置三脚架的情况下站在路边交谈,王伟应负有责任,陈川云作为乘客在高架道路上私自下车并导致死亡事故,也负有一定责任,李金花作为乘客在车上未系安全带,应负有部分责任,原审法院判决谢志宏与王伟各承担一半次要责任,显属错误。李金花提及的大部分医药费和材料费与本案事故无关,不应支持该诉请。原审法院对杨之仁车辆撞击谢志宏车辆及赔偿金额等事实认定不清,审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枉法裁判行为。谢志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杨之仁提交意见称,谢志宏提出申请再审的请求不合理、不合法,请求驳回谢志宏的再审申请。
太平洋保险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谢志宏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谢志宏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杨之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伟、谢志宏共同承担次要责任。原审法院根据该认定书的认定并结合在案查明的事实,酌情确认杨之仁按6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谢志宏与王伟在车辆发生轻微物损事故后,未撤离现场及时报警,仍将车辆停在车行道上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原审法院酌情判令谢志宏与王伟各承担一半次要责任,并无不妥。谢志宏提出李金花医疗费认定有误,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枉法裁判行为。谢志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谢志宏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唐 琴
审 判 员 刘 华
审 判 员 傅启超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马 骏
书 记 员 杜嫣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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