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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鉴卿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郭程钧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4-08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申12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鉴卿,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程钧,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慧,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曹鉴卿因与被申请人郭程钧、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4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曹鉴卿申请再审称,涉案主板与显卡是否集成在一起是本案重要的基本事实。曹鉴卿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该证据,一、二审法院未准许曹鉴卿向联想电脑公司或其维修部调取该证据的申请,亦未对该证据进行质证、认证,仅依据旺旺聊天记录和郭程钧毫无证据的书面答辩意见,认定涉案主板不存在故障,并作出错误判决。郭程钧拒绝负担主板安装检测费,构成欺诈行为,应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计算机等耐用消费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故一、二审法院分配曹鉴卿承担举证责任错误。淘宝公司明知郭程钧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却未采取任何必要措施及时制止郭程钧的侵权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曹鉴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淘宝公司提交意见称,淘宝公司仅是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者,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主体不适格。淘宝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义务,也履行了网络交易平台应尽的管理义务。淘宝公司已向曹鉴卿披露经营者有效经营信息和联系方式,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曹鉴卿的权益,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驳回曹鉴卿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订单备注内容,可视为曹鉴卿与郭程钧约定曹鉴卿收货后应对涉案主板进行相应的检验。但根据曹鉴卿与郭程钧经营的网店客服之间聊天记录,曹鉴卿安装检测涉案主板当天并未提及涉案主板存在质量问题,反而称联想维修人员认为其电脑显卡存在问题。曹鉴卿主张涉案主板存在质量问题及郭程钧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但对此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故曹鉴卿要求郭程钧赔偿安装检测费并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淘宝公司系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并非涉案买卖合同的当事方,在买卖纠纷发生后已对买卖双方进行沟通和协调,并向曹鉴卿提供了经营者真实经营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尽到其作为平台提供者的相关义务且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故曹鉴卿主张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亦不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之情形,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曹鉴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曹鉴卿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傅伟芬

审 判 员 刘 华

审 判 员 傅启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 骏

书 记 员 杜嫣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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