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毛万娟,女,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华,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邱冬青,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再审申请人毛万娟因与被申请人邱冬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6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毛万娟申请再审称,本市古北路XXX号整幢楼及屋顶的产权均属于上海古北状元楼大酒店有限公司,整改案涉水箱合理合情合法。毛万娟在本次事件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20%的责任,不处理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明显不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毛万娟所称在本次事件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并作了详尽的阐述,可以认定毛万娟未能采取冷静合理的方式解决本次纠纷,其对该次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对此毛万娟亦无充分依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酌定毛万娟承担20%的责任应无不当。关于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问题,邱冬青在接受刑事处罚后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如何承担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因相关规定尚不明确,原审法院暂不处理于法不悖,据此原审法院作出相应判决并无不当。毛万娟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毛万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毛万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 禹
审判员 张丽萍
审判员 王兰芬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许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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