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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1-18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申1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美娣(CHOI,MEITAI,别名李丹),女,1929年1月9日出生,中国澳门居民,现住美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坚,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惠亮,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其雷(CHOI,KEILOI),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中国澳门居民,现住澳门。

一审被告:徐其沁(CHOI,KEISAM),女,1998年7月3日出生,中国澳门居民,住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萍,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晓,上海市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许群,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萍,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晓,上海市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徐其蓓(CHOI,KEIPUI),女,1980年1月11日出生,中国澳门居民,现住澳门。

一审被告:徐其婕(CHOI,JIANNA),女,1994年11月25日出生,中国澳门居民,现住澳门。

一审被告:王燕(WONG,YIN),女,1968年1月7日出生,中国香港居民,住上海市徐,住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

再审申请人徐美娣(CHOI,MEITAI,别名李丹)因与被申请人徐其雷及一审被告徐其沁、许群、徐其蓓、徐其婕、王燕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3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美娣(CHOI,MEITAI,别名李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周宏伟

审判员  肖 宁

审判员  吴俊海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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