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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月华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3-3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申16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月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冬荣,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

再审申请人潘月华因与被申请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91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潘月华申请再审称,潘月华不是中晋公司的投资人,所转之款是借给赵某某的个人借款;本案并未因中晋公司非法集资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潘月华也未被认定为中晋公司非法集资犯罪的受害人。因此,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实体裁判。

赵某某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民间借贷的构成要件有二,即借款合意和借款交付。潘月华主张民间借贷应承担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和借款交付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潘月华虽向赵某某转账交付本案系争款项,但赵某某认为该款项是潘月华购买中晋公司基金的投资款,不是借款。在潘月华不能证明双方已达成借款合意的情况下,本院难以采信潘月华关于本案是民间借贷的再审理由。本院注意到,赵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处罚,原审法院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纠纷为由,裁定驳回潘月华的起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潘月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潘月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向今

审判员  许晓骁

审判员  王晓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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