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幼敏,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毅,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如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如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再审申请人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顾某某、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5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陈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全面、不客观。1、陈某某对涉案借款400万元不知情,也无共同举债的可能。2017年12月28日,在陆某借款之时,陈某某与陆某已感情不和并分居,2018年1月22日,陈某某与陆某离婚,因此陈某某对本案借款不知情,也无共同举债的可能。2、陆某向顾某某借款400万元未经陈某某同意,且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也未用以家庭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3、本案借款期限为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7日,2018年1月22日陈某某已与陆某离婚,因此在离婚前顾某某不可能向陈某某催讨过借款。二、原审遗漏下列事实:1、离婚协议约定的债务包括陆某向其胞姐借款200万元,向表兄借款150万元,向母亲借款50万元,共计400万元。陈某某只同意对上述债务承担责任,除此之外的债务与陈某某无关。2、陆某向胞姐借款200万元,之后向他人借款归还了胞姐的债务;离婚时,陆某仅告知陈某某借胞姐200万元,并未告知向顾某某借款的事情,因此陈某某只同意承担与胞姐相关的200万元的债务。3、2017年12月1日,陆某向案外人吕洁借款150万元未予归还,另案判决该借款为陆某的个人债务,因此本案亦应作出相同认定。陈某某与陆某未对本案借款债务作出约定,陈某某对本案借款不知情,也未追认,因此本案借款债务为陆某的个人债务。据此,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
被申请人顾某某答辩称,陈某某知道并同意陆某向顾某某借款400万元,其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1、借款之时,顾某某向陈某某电话确认过,在陈某某同意的情况下,顾某某向陆某出借借款的。2、本案借款发生在陈某某与陆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协议约定的400万元共同债务就是指陆某向顾某某的借款债务。3、陈某某亲自向顾某某转账200万元款项用以归还本案借款。4、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陈某某并未对执行提出异议。因此,本案借款为陈某某与陆某的共同债务,陈某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陆某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400万元借款是否是陈某某、陆某的共同债务。本案注意到如下事实:1、本案400万元借款发生在陈某某、陆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该借款系陆某个人签字借取的。3、在陈某某与陆某离婚协议中,双方确认家庭共同债务为400万元,并约定各半承担。之后,陈某某向本案借款出借人顾某某转款200万元。虽陈某某称该转款行为系受陆某指令用于归还离婚协议约定的陆某欠付胞姐的200万元债务,但陈某某其向顾某某转账200万元的行为与其所称不知本案借款之事相互矛盾且有背常理,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陈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向今
审判员 许晓骁
审判员 王晓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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