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市司法局与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其他所有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2-0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申19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市司法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陆卫东,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宏,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戴作隽,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龙宝,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民,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沪一所)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29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市司法局申请再审称,2000年脱钩改制后,系争房屋产权即归市司法局所有,故涉案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纠纷,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认定涉案纠纷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房地产纠纷,适用法律错误,且缺乏证据证明。系争房屋属于国有资产,原审法院驳回起诉会导致国有资产发生重大损失。再审申请期间,市司法局提供2008年上海市司法局机关服务中心与沪一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证明双方已经转化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市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沪一所提交意见称,系争房屋是沪一所在脱钩改制之前,全额出资购买,市司法局没有出资。当时,沪一所与市司法局属上下级关系,签订《脱钩协议》之时双方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系争房屋的产权转移属行政调拨行为,作为交换条件,双方变为长期租借关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不应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市司法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唐 琴

审 判 员  傅启超

审 判 员  刘 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马 骏

书 记 员  杜嫣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