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威尔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俞世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威,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岩岩,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再审申请人上海威尔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岩岩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2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威尔泰公司申请再审称,威尔泰公司办公地址的搬迁系政策变化的客观原因造成,并非主动选择或恶意调整。这次调整符合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也未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威尔泰公司尽到了充分的善意,也与马岩岩进行了充分沟通,但马岩岩仍旷工。马岩岩的不服管教和恶意对抗,让威尔泰公司经营活动无从开展,故威尔泰公司行使解除权显属正当。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请求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威尔泰公司与马岩岩于2016年6月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包括威尔泰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所在地,鉴于劳动合同上显示的公司通讯地址和公司住所及实际经营地均为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二审法院认定马岩岩与威尔泰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是虹中路**,合理有据。威尔泰公司2019年4月将部分生产线及人员搬迁到松江新厂区,增加了马岩岩的通勤成本、生活负担,对其生活便利确实产生了实质性影响。马岩岩在原厂区打卡考勤,未去新厂区上班,其要求留在原厂区安排工作或者在无法安排的情况下给予合理赔偿,威尔泰公司应与马岩岩积极协商、充分沟通,采取相关措施减轻或消弭合同履行地变更给劳动者造成的影响。但威尔泰公司未能尽到上述义务,且马岩岩在面谈记录表上的签字日期,系被威尔泰公司辞退之后,威尔泰公司未经协商达成协议,也未提前通知劳动者支付补偿即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认为威尔泰公司将马岩岩未到新厂区报到上班的行为视为旷工是不妥当的,威尔泰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马岩岩的劳动合同,显属违法,并无不当。威尔泰公司和马岩岩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系平等的民事主体,威尔泰公司为了经营所需有管理和约束劳动者的权利,但没有管教的权利,威尔泰公司认为马岩岩不服管教、恶意对抗,导致公司经营活动无法开展,所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是正当的,该主张没有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威尔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威尔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琳
审判员 周宏伟
审判员 吴俊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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