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霞,女,1975年4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常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耕辰,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献霖,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黄霞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奉贤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终1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黄霞申请再审称:1.系争欠款本金金额应为41,877.23元,浦发银行奉贤支行在原审中提交的相关本金费用明细系其单方制作,原审法院却以此作为定案依据,应当予以纠正;2.原审判决认定的利息及违约金的利率没有合同依据,且明显过高,有失公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申请再审。
浦发银行奉贤支行提交意见称:1.本案是信用卡纠纷,系争欠款本金金额是对黄霞整个信用卡账单的结算,黄霞申诉主张的本金金额明显存在计算逻辑错误;2.原审判决认定的各项息费均具有合同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3.黄霞具有规避债务的主观故意。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信用卡申请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等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黄霞透支信用卡后,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黄霞逾期还款,导致其之前已产生的信用卡消费和分期本金等需要一次性提前偿还,依据涉案合同、交易和催收情况,再结合黄霞整个信用卡账单情况及相关录音证据,原审判决关于系争欠款本金金额的认定,有据可依。涉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业务主要收费项目表》中对利息及持卡人逾期还款违约金的利率都有明确约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浦发银行奉贤支行因本案资金被占用所导致的成本损失,将本案系争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酌情调整为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并无不当。黄霞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利息和违约金的利率没有合同依据,该申诉主张与事实相悖,且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黄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 琼
审 判 员 范雯霞
审 判 员 程 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骆 虹
书 记 员 严伟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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