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育华,男,1983年9月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负责人:陈红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红兵,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璐璐,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罗育华因与被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终1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罗育华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被保险车辆因碰撞、倾覆、坠落等致损,天平公司应向投保人罗育华支付保险金。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与台阶发生磕碰;后坠落河道与水面及床底发生撞击并倾覆受损,该损失属于保险理赔付范围,天平公司应予理赔;原审法院对保险条款及释义作出缩小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天平公司对碰撞、倾覆、坠落等格式条款未尽法定解释说明义务,加重了罗育华的责任。三、罗育华不存在骗保的行为与事实。2018年8月8日,被保险车辆发生追尾事故,罗育华遂于2018年10月购买本案车损险,罗育华的投保行为符合常理,不存在骗保的事实。
天平公司答辩称:一、本案机动车保险事故不符合碰撞、倾覆、坠落的理赔条件。首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案机动车保险事故是因操作不当冲入排灌站水池所致,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因碰撞、倾覆、坠落致损的理赔范围不相符,天平公司拒赔有合同依据。其次,本案保险条款已对碰撞、倾覆、坠落作出详尽释义,不存在缩小解释的情况,罗育华在投保人声明文件上签字确认,因此天平公司已尽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二、罗育华存在骗保的可疑情形。2018年2月6日,罗育华购买的商业险中并不包括机动车损失险(以下简称车损险),2018年10月10日,罗育华追加了车损险,此时距事故发生只有三个多月,距事故发生仅两日;且事故发生时,道路空旷,车少人少;罗育华自称驾车回家,但车行方向却与回家方向相反;车辆冲入排灌水池后,罗育华不积极施救等。因此,天平公司有理由相信罗育华存在骗保的可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所涉保险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关于天平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首先,本案所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保险人责任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据此可以看出,被保险车辆因碰撞、倾覆、坠落等原因造成直接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本院注意到,保险条款对碰撞、倾覆、坠落作出明确释义:即坠落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形;碰撞是指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倾覆是指被保险机动车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案被保险车辆系因操作不当冲入排灌站水池,并不存在整车腾空等坠落的情形,原审法院据此驳回罗育华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罗育华现又以碰撞、倾覆、坠落致损为由请求再审。对此本院认为,如上所述,被保险机动车受损原因不符合碰撞、倾覆等保险条款释义,因此罗育华以被保险车辆碰撞、倾覆为由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太平洋保险是否已尽提示说明义务。罗育华在商业保险保单、投保人声明上签字,应视罗育华对本案机动车商业投保单及保险条款理解并接受,罗育华称天平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没有事实依据。三、关于是否缩小解释的问题。本案所涉机动车商业投保单、保险条款及释义对被保险机动车的碰撞、倾覆、坠落等作出明确释义,不存在罗育华主张的缩小解释的情形。四、原审判决未对本案是否存在骗保事实作出认定,因此本院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骗保事实不予审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罗育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罗育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向今
审判员 许晓骁
审判员 王晓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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