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贾会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金刚,北京颐和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鹏,北京颐和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葛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友帅,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江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钱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奇,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金公司)、上海江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珑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华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其13项主张内容均构成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采取保密措施的要点。二、本案与安徽江**钙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公司)被申请破产案关系密切,江珑公司、常金公司恶意串通、违法申请江**公司破产,损害了江**公司的股东即本案申请人的利益。三、两被申请人实施了侵害申请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四、一审和二审法院未审查常金公司涉密信息的真实来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五、六、十一项,请求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沪73民终83号民事判决以及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4073号民事判决,对案件进行再审,并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680万元(以下币种同)以及支出的合理费用30万元的诉讼请求。
常金公司提交意见称:一、申请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均不能成立。江**公司经营状况内容无论是否属于商业秘密,都应由江**公司破产管理人来主张权利,申请人并非权利主体,也未获得授权。江**公司经营状况无商业价值,不能给申请人带来市场竞争优势。关于投资江**公司的相关内容和专利信息,属于公开信息。其他主张密点内容,均非商业秘密,也与申请人无关。二、常金公司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由于江**公司拖欠工程款,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常金公司对其申请破产清算系合法维护自己正当权益。其与江**公司并不存在竞争关系,不需要通过诉讼等方式获得所谓市场竞争优势、贬损其他经营者。三、原审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本案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四、申请人主张赔偿数额的计算缺乏依据。因此,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江珑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判对商业秘密的认定正确,申请人无法举证其主张的密点具有秘密性和价值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申请人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录音证据不具有可采信性。因此,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并非所有的商业信息,都能具备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并给市场主体带来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本案中新华公司主张常金公司和江珑公司侵害了其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举证证明其系所主张的13项信息的合法权利人且上述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施行)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之构成要件。
本案中,首先,新华公司对其主张的13项经营信息中权利主体与其无关的信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在本案中获得了合法授权,可以作为权利人提起诉讼。其次,对于江**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新华公司和江珑公司投资、管理江**公司的部分信息,新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些信息具有商业秘密所要求的价值性并经持有人采取保密措施。第三,新华公司主张的其余信息均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不具备商业秘密所要求的秘密性要件。最后,新华公司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提交的四组证据材料,部分材料缺乏原件以供核对,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其余材料均系与另案破产纠纷相关的材料,与本案商业秘密纠纷缺乏关联性。由此,一、二审法院依法认定新华公司主张的13项信息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并据此对其提出的侵权主张予以驳回,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新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静
审 判 员 张 莹
审 判 员 朱佳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董尔慧
书 记 员 董尔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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