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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民与丛清宇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3-0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申24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中民,男,195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颙,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屹乔,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丛清宇,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卫,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妮,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中民因与被申请人丛清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2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王中民申请再审称:1.丛清宇一审中逾期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2.王中民与丛清宇之间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当。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下,本案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丛清宇丧失了胜诉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丛清宇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丛清宇在一审庭审后对相关证据予以补强,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并无不当。王中民申诉主张其与丛清宇之间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但并无充足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难以采信。王中民关于本案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丛清宇丧失胜诉权的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依据现有证据,原审判决认定王中民与丛清宇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王中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中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 琼

审 判 员  范雯霞

审 判 员  程 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骆 虹

书 记 员  严伟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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