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先培,男,1936年4月4日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瞻,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舟,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富布斯(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马昌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红,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蔡先培因与被申请人富布斯(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布斯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4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蔡先培申请再审称,(一)本案诉由是与公司有关纠纷,二审判决却以与(2020)沪01民终6577号(以下简称6577号)案相同的理由驳回蔡先培的诉请,适用法律错误。(二)6577号案认定系争人民币5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为入股款,而蔡先培尚未成为公司正式股东,因此双方之间还只是增资意向法律关系。(三)双方之间没有确定的合同基本条款,蔡先培向富布斯公司汇款500万元,最多只是投资意向,而不是正式的增资法律关系。在增资法律关系被完全履行前,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四)富布斯公司向蔡先培出具《确认函》,明确说明富布斯公司同意返还投资款。综上,蔡先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富布斯公司提交意见称,(一)蔡先培就同样的事实、以不同的案由多次、反复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涉案500万元的性质以及蔡先培在富布斯公司的股东地位在生效的6577号案判决中已做出认定。蔡先培现以与公司有关纠纷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二)蔡先培已实际领取分红款,以股东身份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在此期间蔡先培未提出任何异议。蔡先培已实际履行股东权利义务,认同其股东身份。蔡先培应与其他股东一样,通过公司清算保障其股东权利。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判决援引6577号案判决的内容,系基于该生效判决认定涉案50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蔡先培的投资款。蔡先培诉请返还投资款500万元,二审法院认为蔡先培对自己提出的诉请所依据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需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二)根据富布斯公司实际收取蔡先培入股款500万元,且蔡先培多次收到富布斯公司的分红款,未提出异议,以及蔡先培参与富布斯公司的管理,蔡先培在富布斯公司工商管理未登记在册股东签名表上签名等事实,可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投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并履行,而非蔡先培所称仅为投资意向。(三)如前所述,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系投资法律关系。因此,蔡先培依据投资比例依法享有投资收益,承担投资亏损。蔡先培诉请返还投资款没有法律依据。(四)《确认函》的内容真实性已被6577号案判决所否定,蔡先培要求富布斯公司履行《确认函》中的还款承诺,显然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蔡先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蔡先培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 川
审判员 夏 青
审判员 范 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振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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